武漢工程大學大學生勤工助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管理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教育部、財政部印發(fā)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成立學生勤工助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會由一名主管8188www威尼斯的校領導擔任主任,由學工部、團委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學院、科技處、計劃財務處、保衛(wèi)處、教務處、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委員。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協(xié)調學校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指導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并制訂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辦法。
(三)制定和修改學校有關勤工助學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四)全面監(jiān)督勤工助學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成立大學生勤工助學中心,在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和學生處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設主任一名(由學生處負責人兼任),主持中心工作,審定中心的經費收支等;設副主任一名,協(xié)助主任開展工作,負責中心的日常工作。
大學生勤工助學中心主要職責:
(一)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xié)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jiān)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開發(fā)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三)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四)在校學生勤工助學委員會的領導下,與學校計劃財務處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按照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幫助解決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六)安排勤工助學崗位,優(yōu)先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崗。
(七)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以及超過學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八)開展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xié)議的學生,按照協(xié)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按照學校管理規(guī)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九)充分發(fā)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八條各學院成立勤工助學工作小組,負責開展本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相關工作。工作小組由專職8188www威尼斯人員任組長,成員由班主任、學生干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三章 基金與經費
第九條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委托計劃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做到??顚S?,不得挪用;由指導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實施?;鹬饕涃M來源如下:一是國家撥款,在教育事業(yè)中根據國家任務學生數,按學生每月3—5元標準提取的經費;二是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劃撥的勤工助學基金;三是學校撥款,由校計劃財務處從學雜費中提取的10%的經費;四是自籌資金,如勤工助學活動收入等;五是基金增值利息;六是社會贊助。
第十條勤工助學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給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勤工助學優(yōu)秀學生、單位的獎勵及必要的管理費用等。
第四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開展
第十一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一)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
1.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tǒng)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2.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二)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1.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
2.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3.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
4.學校后勤部門適當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三)校內各單位設立勤工助學崗的程序: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向勤工助學中心書面提出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申請;提供勤工助學崗的工作內容、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信息;與勤工助學中心共同協(xié)商擬付勞務酬金;落實勤工助學崗位計劃。
(四)校內其他單位、群眾團體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必須事先向勤工助學中心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在活動結束后遞交工作報表。
第十二條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
(一)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處統(tǒng)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yè)的有機結合。
(二)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處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資助中心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
(一)凡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均可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申請勤工助學的程序如下: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小組批準,填寫《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經中心審核后可進行從業(yè)活動。
(二)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1.有權參加勤工助學中心組織或介紹的校內外各種勤工助學活動,有權參加校內有關單位組織的校內勤工助學活動;
2.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的協(xié)議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3.有權要求勤工助學中心協(xié)調解決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三)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1.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2.履行與勤工助學中心、用人單位達成的協(xié)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3.學生個人自行到校外兼職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一般應限于假期。學生在校外受雇必須與雇主簽約,并在協(xié)約中務必列有“按《勞動合同法》處理雙方間事務”的條款。學校對學生無約受雇、不依法簽約的活動及產生的后果不予承認和保護。勤工助學活動不同于經商,原則上不準學生在校內從事學生自發(fā)的經商活動;
4.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
第五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十四條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武漢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十五條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武漢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8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武漢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xié)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xié)議。
第十七條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處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八條大學生勤工助學中心依據本條例,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一)設立“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獎”,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
(二)設立“勤工助學先進組織獎”,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對有下列情形的學生,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校紀處分
(一)未向勤工助學中心申報,擅自為校外單位、個人張貼海報,散發(fā)宣傳材料,或個人從事經商活動,不聽勸阻者;
(二)盜用勤工助學中心名義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擾亂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秩序者;
(三)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中心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中心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協(xié)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寫明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一條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xié)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xié)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學院應把勤工助學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引導學生開展好勤工助學工作。全校各部門均有義務向勤工助學中心提供勤工助學的信息崗位,并尊重學生的勞動,足額支付酬金。不得安排學生從事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